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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点击次数:1145次          发布时间:2021-12-03 17:26:52

案例一:公司以双方签有“三方协议”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小孙是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此,商贸公司解释称: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间签订有“三方协议”,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需与小赵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小赵接受了公司的解释,未再就劳动合同问题提出异议。一年后,小赵与商贸公司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小赵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商贸公司以双方间无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与小赵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虽然最终,法院依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了小赵与商贸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商贸公司向小赵支付工资,但双方间没有劳动合同文本的客观情况确实给小赵此前的维权行动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案例二:公司以“培训考察”等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小李是建筑设计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提出,需要六个月到一年的时间对小李进行“培训考察”,小李通过该段“试工期”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后,小李参与的设计项目完成招标工作,建筑公司以小李的性格与公司理念不符、无法通过“试工期”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经过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有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的重要证据。

案例一中,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与小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在签订有“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案例二中,建筑公司以“培训考察”期为由,拒绝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有违法律规定。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用工”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与双方有无“试用”约定无关。因此,即使是约定有“试用期”、“考察期”,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怎样维权呢?劳动者可以考虑以仲裁、诉讼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